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社会智库项目(简称“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的管理,保障社会智库依法参与智库产品供给和决策咨询服务,引导、支持全省社科联系统和社科类社会智库以服务党和政府决策为宗旨,为推动云南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突出问题导向,以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政策研究为主攻方向,坚持推进学术理论创新、研究方法创新,着重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哲学社会科学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着重研究我国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问题、重大现实问题和重大实践经验总结,着重研究广大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服务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 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作为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单列项目,由省委宣传部委托省社科联进行项目管理,重点支持全省社科联系统、社科类社会智库开展关系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
第四条 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正确导向、注重科学管理、提升咨政水平、服务专家学者、倡导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
第五条 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坚持公开竞争、择优立项原则,鼓励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与自然科学工作者进行合作研究,提倡多学科联合攻关和跨部门、州(市)的联合、协作研究。
第二章 组织与分工
第六条 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在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社科工作办)日常工作指导。
第七条 省社科联决策研究工作委员会指导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中长期规划,明确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
(二)指导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选题规划;
(三)指导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评审工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省社科联是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日常管理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实施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选题规划;
(二)负责项目选题公开发布、受理项目申报、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项鉴定以及成果转化和宣传推介等工作;
(三)监督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实施和资助经费使用;
(四)承办省社科工作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州(市)社科联、高校社科联和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社科类社会智库受省社科联委托,作为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申请和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系统、本单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申请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
(二)审核本系统、本单位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三)提供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实施的条件;
(四)管理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配合省社科联对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的实施和资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和申报
第十条 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根据研究价值、难易程度和创新性,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种类型。
重大项目资助云南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可为省委、省政府宏观决策提供重要依据的决策应用研究或重大实践经验总结。
重点项目资助对全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点产业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有重要应用前景的决策应用研究或重要实践经验总结,资助云南高质量发展中亟待解决重要实践问题的专题性应用研究。
一般项目资助围绕云南高质量发展中面临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广大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的专题性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决策应用价值。
第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采取公开申报、委托研究、后期资助等多种方式立项。
公开申报项目由省社科联面向全省公开招标,程序包括发布公告、受理申报、形式审查、通讯初审、会议评审、组织审批、评审结果公示、下达立项通知等环节。
委托研究项目资助由省委、省政府领导交办,省委宣传部、省社科联或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的研究项目。由省社科联提议或根据需要发布招标公告,经省社科联党组审定、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立项。
后期资助项目主要资助哲学社会科学决策应用研究领域先期没有获得相关资助、研究任务基本完成、尚未公开发表和被采用、学术价值和决策应用价值较高的研究成果。由项目负责人向省社科联提交相关研究成果,并提出立项申请,经省社科联党组审定、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立项。
第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云南省社科联系统或社科类社会智库工作,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指导社科研究;
(二)具有进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素质和能力,有扎实前期研究成果;
(三)必须是项目的真正执行者和组织者,并承担项目的实质性研究任务;
(四)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申请人须具有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含)以上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申请人同年度只能申报1个项目,且不能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其他项目的申请;项目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参与两个项目申请。省部级及以上在研项目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负责人申报新的项目,且最多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一个项目申报;省部级及以上在研项目的项目组成员最多申请或参与一个项目申报。申报项目已获得其他资助的,或者同时多头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责任单位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好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或相关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和信誉保证。以兼职人员身份从所在兼职单位申请项目的,责任单位须审核兼职人员正式聘用关系的真实性,承诺信誉保证,承担项目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公开申报项目选题,由省社科联征集省社科联决策研究工作委员会、有关专家及实际工作部门意见,拟定选题方向和研究范围,经审核后发布申报公告和课题指南。
第十六条 公开申报项目的申请人可依据课题指南确定研究项目,也可依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学术积累确定研究项目。申请人需认真填写《申请书》《活页》和其他规定材料,由责任单位盖章同意后,向省社科联申请相对应类型项目。
第十七条 公开申报项目由省社科联在申请日期截止后3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形式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或者不符合课题指南或申报通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公开申报项目经形式审查合格后,由省社科联先组织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评审专家每年根据需要从省社科专家库中遴选。
第十九条 公开申报项目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坚持以下评审标准:
(一)选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价值取向、研究导向,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主攻方向和较强的创新价值;
(二)研究内容设计科学规范,以问题为导向;
(三)研究团队有相关研究经历和前期成果,具备完成项目的研究能力;
(四)研究方法有效可行,能够满足研究需要;
(五)预期成果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对策性、可操作性,具有转化应用价值。
第二十条 公开申报项目会议评审在充分协商的前提下,采取投票方式表决,到会评审专家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的方可列入拟立项项目。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要强化评审责任,严格标准程序,确保评审质量,评审的拟立项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总申报数的15%。
第二十二条 公开申报项目会议评审的结果由省社科联党组审定,提出拟立项项目名单和资金支持方案。拟立项项目名单,在省社科联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
第二十三条 公开申报项目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省社科联领导、相关工作人员与项目申请人、参与者是亲属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必须回避。
第二十四条 公开申报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拟立项项目名单和资金支持方案经省社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省社科联及时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责任单位。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社科联对予以立项的申请项目下发书面立项通知书,申请人按立项通知要求办理正式立项手续,立项时间从立项通知书印发之日算起。
第二十六条 重大、重点项目完成时间为12个月内,最多可申请一次延期,最长可延期3个月。一般项目完成时间为6个月内,最多可申请一次延期,最长可延期3个月。
第二十七条 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社会智库项目申请书》的承诺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高质量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责任单位应当适时加强对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的跟踪动态管理。省社科联不定期对立项项目的研究进度、项目质量和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立项后研究无进展或弄虚作假的,省社科联有权撤销项目。
第二十八条 重大、重点项目由省社科联在立项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进行中期检查,项目组须向省社科联提交项目中期研究成果(含至少1篇决策咨询报告)。省社科联根据经费使用状况是否合理、项目政策方向、是否有重大研究成果、是否完成合同计划等作出综合评估并提出书面意见建议。
第二十九条 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责任单位审核后报省社科联审批:
(一)变更项目责任单位的;
(二)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的;
(三)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四)项目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准备发表、出版的;
(五)变更课题组成员的;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条 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研究的申请,报省社科联审批;省社科联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研究的决定:
(一)项目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三)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或者研究成果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表、出版的;
(四)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规定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三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社科联可以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项目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最终研究成果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须严格遵守省财政厅、省委宣传部印发的《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确保经费安全规范使用。
第三十三条 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经费由省社科联根据年度预算资金规模确定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的具体资助金额,实行一次核定、一次拨付责任单位,包干使用、超支自补。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收到立项通知后,按照批准的资助经费数额编制经费支出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批后报省社科联备案。
第三十五条 责任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单独建账、专款专用;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在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科学合理使用经费。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会同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整理项目历年收支账目,如实填报经费决算。
第三十七条 被终止和撤销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其责任单位须按要求原渠道退回剩余项目经费或已拨项目经费。
第三十八条 责任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妥善保存经费开支的账目和凭据。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要主动配合审计部门、上级财务管理部门以及省社科联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六章 鉴定和结项
第三十九条 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注重“短、平、快”的决策应用研究,鼓励项目组提前报送决策应用研究成果。项目资助期满30日内,项目组应主动向省社科联提出鉴定申请,提交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和经责任单位审核的结项审批书。省社科联在收到项目组申请后组织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合格者,方能正式结项。
第四十条 项目提交最终研究成果要求:
(一)重大项目
1.至少三篇与项目研究选题相关的决策咨询报告(每篇不超过3000字);
2.一篇综合研究报告或调研报告(不少于3万字)。
(二)重点项目
1.至少两篇与项目研究选题相关的决策咨询报告(每篇不超过3000字);
2.一篇综合研究报告或调研报告(不少于2万字)。
(三)一般项目
1.至少一篇与项目研究选题相关的决策咨询报告(不超过3000字);
2.一篇综合研究报告或调研报告(不少于1万字)。
第四十一条 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一般采取双向匿名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分类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每个项目的鉴定专家原则上不少于5人。由省社科联根据项目学科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具有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含)以上管理职务、熟悉被鉴定项目涉及的学科领域和情况、思想作风正派、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进行鉴定。
第四十三条 鉴定参照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成果是否具有较强的实践应用价值或学术价值;
(二)研究成果是否紧扣主题,突出问题导向;
(三)结构是否合理,论证是否严谨有力;
(四)是否提出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见建议或实施方案;
(五)成果有无重要的创新性和亮点;
(六)是否获得省级以上领导批示,是否具有省直相关委办厅局、州(市)委、州(市)政府或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采纳转化应用证明。
第四十四条 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鉴定采取百分制评分方式,汇总每名鉴定专家评分后得出平均分为该项目最终得分,鉴定等级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类。
第四十五条 鉴定结项中对鉴定等级为“不合格”或需要进行重要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的项目,由省社科联汇总鉴定专家(匿名)的意见反馈给项目负责人。项目组可以对研究成果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组提交的最终研究成果达到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省社科联认定后,可免于鉴定评审:
(一)项目研究成果获得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提供项目研究成果被相关委办厅局、州(市)委、州(市)政府、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采纳应用并转化为决策文件的证明材料;
(二)以“云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名义,且注明“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社会智库项目资助”在中央“三报一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求是》杂志)发表1篇及以上项目研究选题相关文章。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予以结项的项目,由责任单位提出成果等级建议,报省社科联审定。
第四十七条 通过鉴定评审和符合免于鉴定评审条件的成果,由省社科联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核结项手续,向项目负责人颁发《结项证书》。
第四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社科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终止研究或撤销项目处理。
(一)不按照申请书的承诺开展项目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有严重违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
(四)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九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和第四十八条,被终止研究项目的,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将项目剩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被撤销项目的,责任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将项目已拨经费按原渠道退回,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社科规划社会智库项目。
第七章 成果运用
第五十条 省社科联建立长效化、规范化的宣传推广渠道,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咨政意义的成果,及时通过《云南社科界智库要报》摘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出版资助、教学、学术讲座等形式,加强对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省社科工作办、省社科联对成果可非经营性免费优先使用。
第五十一条 项目严格遵守各项保密规定,凡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仅限于项目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第五十二条 项目研究成果在公开发表、出版,或者向省部级以上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时,应当注明“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社会智库项目资助”。涉及政治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在以“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社会智库项目资助”名义发表,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材料,或以项目负责人、参与者等名义接受媒体采访之前,须报省社科联备案或审批,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云南省社科联。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