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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师范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学生处 作者:陈柱玲 时间:2022-06-22 14:59 阅读次数: 发布: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2110 号)精神,切实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早预防、及时疏导、快速干预、有效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我校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心理危机是指人们面临超出他们资源和应付能力的事件或境遇,个人无法应对,而导致的一种心理失调状态。心理危机容易导致个人认知、情感或行为方面的功能严重失调。处于危机状态的人容易诱发抑郁症等精神疾病,或发生自杀以及伤害他人的行为;某些重大生活事件,如遭遇突发灾难、暴力、丧失亲人、性侵犯等,容易诱发个体的心理危机。    

第三条

危机干预是指有关机构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解除迫在眉睫的心理危机,使其急性症状得到迅速缓解或消失,心理功能逐渐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增强其应对危机事件的能力重新适应生活。校园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建立在学校教育和学校管理基础上的心理危机干预干预的对象主要是在学校学习的学生、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以及与他们相关的亲属或亲属人群。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健康中心、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团委、各学院等单位负责人及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及危机干预工作

(二)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及危机干预提供政策、人员、物质、经费保障等

(三)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职责,一旦发现重大危机事件立即启动“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

(四)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研究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是学校专门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和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机构,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专业人员由专职、兼职教师组成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面向全体师生开展各种形式的心理健康教育

(二)为学生提供日常的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

(三)对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以及全体教职员工进行危机干预技能培训

(四)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并建立心理档案。对普查筛查出来的高危人群及时备案并实施有效干预

(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评估,包括对危机干预学生的康复状况进行鉴定,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第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成立学生心理危机处理小组(以下简称危机处理小”),负责对大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干预。危机处理小组包括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专职咨询师3人,学生处主要负责同志2人。  

第七条

学生处是学校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面向全体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并进行危机干预是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生处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协调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实施;督促各学院落实危机干预的具体措施;为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的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宣传部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充分利用校报、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宣传媒体宣传心理健康知识,营造健康向上、关爱生命的氛围;监控并避免对大学生自杀等危机事件的负面报道;积极、正面应对危机事件中的新闻媒体及其舆论。

第九条

教务处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支持并指导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及教学管理;协调处理有严重心理障碍学生的教学与教学管理等问题。

第十条  

学生健康中心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危机事件中的当事人进行紧急救治

(二)日常接诊中发现有心理危机的学生要及时干预或转介

第十一条

保卫处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配合学院对高危学生实施隔离监护,保证高危学生在转介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意外事件发生时对当事人及时进行救护、及时勘察和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散以及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不良刺激;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处理。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尽可能清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教学楼、宿舍管理员和门卫进行相关培训,增强他们对心理危机学生的警觉;加强楼层管理,楼层管理员发现学生有异常行为时要谨慎处理,及时报告;对大学生心理危机的干预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十二条

后勤服务中心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不断改善学校环境,尽可能清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教学楼、宿舍管理员和门卫进行相关培训,增强他们对心理危机学生的警觉;加强楼层管理,楼层管理员发现学生有异常行为时要谨慎处理,及时报告;对大学生心理危机的干预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第十三条

团委在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的主要职责是:对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团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支持并指导班团组织在校园内营造关爱生命的氛围。

第十四条

各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学院主管,心理辅导站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人员,辅导员、班主任、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干部均有责任和义务积极协助本学院实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预防和监控本学院可能诱发学生心理危机的各种生活事件

(二)收集并上报本学院有心理和行为异常学生的信息

(三)本学院学生心理危机事件及时进行干预

(四)对本学院教职员工、班团干部、学生党员等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增强他们对心理危机的预防意识和敏感性

(五)利用各种渠道向学生家长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与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积极争取家长配合学校的危机干预工作

(六)各学院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院心理委员团队,充分发挥学生在心理危机干预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等作用。  

第十五条

各班心理委员、班委会和团组织应积极协助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班干部有责任关心同学的心理健康,了解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并向班主任、辅导员或学院心理辅导站负责人汇报。若发现有严重心理障碍或自杀倾向的同学应及时与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或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取得联系,寻求帮助。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学校建立并完善以下几项制度:

(一)教育制度。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要在学生中大力开展生命价值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生命。大力开展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大力开展危机应对教育,提高学生对心理危机的辨识和应对能力。组织引导各班委会、团支部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学生心理健康协会应组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在学校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二)培训制度。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应有计划地对心理咨询师、全体学生工作人员、学生干部及学生心理健康协会骨干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心理危机甄别及应对的能力。积极选派专兼职心理咨询教师参加心理危机干预专业培训。学生工作人员和班主任上岗必须接受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心理委员及学生心理健康协会骨干采取常年滚动式培训,保证每人培训时间不少于10学时。    

(三)报告制度。学校教职员工,尤其是学生工作人员、班主任、学生健康中心医护人员、心理咨询教师和班委会干部都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向上级组织或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报告心理危机事件。    

(四)鉴定制度。大学生因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需要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缓考等需经过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危机处理小组鉴定,或到危机处理小组指定的专业医院接受鉴定,危机处理小组依据鉴定结论为学生处、各学院等提供处理意见。

(五)备案制度。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应在学生处的积极配合下形成危机信息备案制度,并建立《特殊学生预警库》。下列资料须及时报送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备案:新生心理健康普查中筛查出来的高危学生名单;心理咨询教师的咨询与访谈记录;大学生因心理障碍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等,或重大违纪处分或违法等处理详细材料复印件;学生自杀事件发生后(含未遂)以及危机处理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录音资料)等;各学院学生工作人员、班主任和班干部对高危学生实施监控与干预的详细记录。  

(六)保密制度。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凡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都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随意透露学生的相关信息。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对备案资料要保密,未经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同意,他人不得随意借阅;各学院报送的材料以机密文件形式传送;在专业学习与研讨中要使用案例,须对案主姓名、班级等关键信息做隐蔽处理;若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案例,必须征得案主本人的同意。    

(七)保障制度。学校对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提供人员、必要的物质保障和经费投入。人员保障包括培养和引进心理咨询与治疗的专业人员。物质保障包括办公室、心理咨询室、团体辅导室、热线电话等必备的工作场地及工作设施。为确保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正常运转,学校划拨一定经费,保障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 预警机制

第十七条

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重在对学生的心理危机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估早治疗。心理危机预警是实施危机干预的首要环节,指全体师生员工敏锐觉察学生的异常心理与行为,分辨并发现危机对象,及时发出预警信息,专家组根据预警指标评估预警信息,明确干预对象,对可能发生的危险作出早期预测,防患于未然。    

第十八条

全校师生员工要特别关注认知、情感、行为和生理方面有较大改变的学生。

(一)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学生,全体教职员工,尤其是心理咨询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和班干部应予以特别关注

1.两周来情绪低落抑郁者,或有强烈的罪恶感、不安全感者

2.近期遭遇重大生活事件打击,出现心理、生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亲人突然死亡或罹患绝症、个人身体受到意外伤害或身患重病、遭遇性骚扰、学习成绩下降或失恋等

3.性格有明显缺陷者,如孤僻内向与周围的人缺乏正常的感情交流,尤其是不能很好地处理与家庭和朋友的关系者

4.长期睡眠障碍者或身体健康欠佳者

5.人格、行为或生活方式突然发生改变者

6.曾经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或有过离家出走的行为者

7.家庭成长环境严重不良者, 如家庭破裂,家庭暴力,家庭成员有自杀史或患精神疾病史

8.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而且易受外界刺激对他人或社会造成危害者 9.因网络成瘾、酒精依赖等成瘾行为而严重影响其学习及人际交往者

10.在心理健康普查中筛查出来有心理障碍或自杀倾向者。  

(二)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办法, 直接或间接地有过自杀的暗示和威胁,并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出死亡的念头者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3.情绪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

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4.出现幻觉、妄想等异常心理,并伴随有精神障碍(抑郁症、癔症、恐惧症、强迫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等)的临床表现者

5.最近遭遇家庭变故、意外伤害或性侵犯等重大的生活事件者

6.在心理健康普查与访谈后,仍确定为有严重心理障碍者。

第十九条

建立并充分发挥宿舍班级、学院、学校级预警网络的作用,保证预警信息的畅通。

(一)一、二级预警:宿舍/班级充分发挥班干部、学生党团员的骨干作用,在宿舍和班级中营造相互关心、相互爱护的氛围。班干部、学生党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同学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与沟通,了解同学的思想动态和心态。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

(二)级预警:学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有异常心理或行为的学生。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学生之中了解学生的思想与心理状况,帮助学生解决困难,有针对性地与学生谈话,并引导他们学习利用社会资源处理和解决面临的困难和冲突。若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并在危机处理小组的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快捷、有序的干预。

(三)级预警: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负责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对筛选出来的高危学生,要协同学院主动对他们进行危机预防或干预工作。教师和学生健康中心医护人员若发现来访的大学生有严重的心理危机,应及时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干预措施,并详细记载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接到危机警报后,应立即组织危机处理小组对预警信息进行评估,对预警对象进行检查与约谈,明确干预对象和范围,及时向有关方面提供危机干预的建议。

第五章 干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心理咨询与治疗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提供及时而有效的心理咨询与治疗。对于危机症状表现不突出、危机程度不高的学生,应建议到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接受心理咨询;如有必要,建议他们到指定医院心理门诊接受诊断和治疗。对危机症状表现明显者,必须在接受药物治疗的基础上,同时在校或在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接受心理治疗。对危机程度很高者,应立即将其送到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第二十二条

建立阻控系统。对学校范围内能诱发大学生心理危机的人、事、情景等刺激源,领导小组应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高危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高危个体遭遇刺激后可能攻击的对象,学院应采取保护或隔离措施。心理咨询师医护人员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时,不应随意让学生离开,而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或学生所在学院,以便得到有效的监控和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监护系统。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有效监护:

(一)对有心理危机但尚能坚持学习者,学院应成立以学生干部为负责人,寝室同学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监护小组,随时监护其安全;必要时,学院请其家长来校负责监护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二)对经专家组确认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发现有自杀意念以及出现自伤自残等行为的学生,学院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来校,商议处理事宜。在将学生安全移交给家长之前,学院应对学生实行24小时的特别监护。必要时可实施隔离,或送往安全环境监护,并派人协助保卫人员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若出现心理障碍急性发作,应立即送往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接受治疗。学生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辅导员、班主任应与主治医生保持联系。

(三)对自力不完全或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里实行监护,要确保学生及其他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后期跟踪系统。因心理危机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到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指定的专科医院进行复查诊断,获得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后,方可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办理复学手续。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在学院的协助下对学生进行后期跟踪,尽可能减少复发。

(一)学生复学后,学院妥善安排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学生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应安排班干部密切关注其言行,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学院可指定特定学生或请心理咨询师定期与其谈心,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及时反馈给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    

(二)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根据学院提供的情况,以定期或随访咨询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水平鉴定,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学生所在的学院。  

第六章 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

第二十五条

一旦发现自杀或伤害他人事件,学校立即启动“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机制”。学生所在学院的学生工作人员应派人立即赶赴现场,同时报告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到现场,实施紧急援救。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校办协助分管校领导现场指挥、协调

(二)学生处负责与有关院(系)的联系和相关紧急援助的组织工作

(三)保卫处负责保护、勘察、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学院及医疗部门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

(四)后勤服务中心为实施紧急救助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五)学生健康中心负责对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或受到伤害的学生进行紧急救治

(六)危机处理小组负责稳定当事人情绪,实施心理救助,制定心理危机救助方案

(七)学院负责联系学生家长到学校,处理相关事宜;辅导员、班主任要及时到学生中,安抚目击者,采取相应措施,尽可能减轻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影响

(八)对自杀未遂的学生,如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通知家长将学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相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

(九)统一由宣传部对外发布信息、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第二十六条

所有参与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快速反应的工作人员必须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因工作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或其它严重后果,学校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领导小组指挥

(二)参与危机干预事件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件报案后无故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有效干预时机

(三)学院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

(四)擅自对外发布消息,制造混乱

(五)违反保密原则,随意泄露学生信息,侵犯学生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七条

因自杀意念强烈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应有家长陪护。学院要安排班干部、学生党员、或室友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学生心理状况的恶化。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要组织专家定期对其危机程度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危机事件处理完毕后,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应对危机事件卷入人员进行心理康复干预。通过个别辅导、团体辅导等方法帮助大学生及其相关人员,如辅导员、班主任、同学、家长等人正确处理经历、目睹或干预危机遗留下来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他们的心理平衡,尽量减少由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经常性地对本院学生的心理问题进行分析,及时掌握监控对象的情况,保证学生心理危机的预警信息畅通。    

第三十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自杀倾向的学生,家长有责任积极配合学校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若家长刻意隐瞒学生的真实状况,拒绝或阻挠学校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其后果由家长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由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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