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师范学院工会
关于开展非公企业工会会员、在档困难职工工会会员保障服务的通知
信息来源:信息技术中心 作者:陈蓉 时间:2021-04-02 15:27 阅读次数: 发布:通知公告

各基层工会:

根据玉工办通〔2021〕7号关于开展玉溪市工会2021年非公企业工会会员、在档困难职工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知精神,我校决定开展非公企业工会会员、在档困难职工保障服务工作,具体如下:

  一、保障服务的对象

  全市非公企业工会会员、在档困难职工,各基层工会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等工会会员。我校包括所有已入会的编外会员--校聘、特聘及自聘。

   二、保障服务周期

  按年度进行。2021年保险期限自2021年5月1日0时起至2022年4月30日24时止(上年度未到期保单继续有效)。

  三、保障服务项目

(一)工会会员非工作期间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本保险方案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二)工会会员女性特定疾病保险保障。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女性特定疾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该被保险人曾领有约定的保险金,则本项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2.乳腺癌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乳腺癌,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乳腺癌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该被保险人曾领有约定的保险金,则本项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3.女性特定原位癌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之日起经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原位癌中的一种或者多种,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原位癌给付比例与该被保险人的女性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原位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若未载明的,则原位癌给付比例视为20%)。

(三)工会会员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保障。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方案约定负责赔偿。

   四、保障经费承担方式和办理流程

  (一)经费承担。含税保费按15元/人/年执行。坚持会员自愿参与、工会组织补助的原则。市直工会会员个人自付5元/人/年,市总工会补助10元/人/年。

  (二)支付保费。请各基层工会415日前按编外会员5元/人收齐后连同玉溪市基层工会会员保障服务统计表1(填写完毕)交工会周菊琼处(也可微信支付)。

                   玉溪师范学院工会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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