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工会、全体工会会员:
根据玉溪市总工会关于印发《玉溪市总工会关于建立健全困难职工帮扶长效机制的意见》等10个文件的通知精神,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及学校党政领导对困难教职工的关怀,学校工会拟于2022年中秋节期间对困难职工(家庭)进行慰问。困难职工的确定需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基层工会主席、小组长签字后加盖基层工会公章后报校工会研究审批。
一、建档立卡困难职工
(一)全国级困难职工建档标准
1.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具体指经政府救助后生活水平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50%),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等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条件;
4.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意外致困造成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条件。
(二)省级困难职工建档标准
未达到全国级标准,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子女上学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应满足“(家庭可支配收入-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子女上学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支出费用)/家庭总人口≤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的条件。
困难职工含加入工会组织、符合建档条件的困难农民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得建立档案:
1.拥有2套 (含)以上住宅的(含自建房);
2.拥有商业店铺、厂房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3.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4.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摩托车、三轮货运车除外);
5.职工拒绝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隐瞒财产、资产收入不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6.因违法犯罪或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7.本人及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未就业,拒绝工会和其他部门提供的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帮扶措施两次(含)以上的;
8.已列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家庭;
9.本人已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
10.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不纳入全国级档案建档范围;失业满3年的,不纳入省级档案建档范围。(原国企改革下岗职工除外)
计算指标解释:
家庭人均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人口。
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家庭总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 (如利息、红利、房租收入等)、转移性收入(如养老金、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等)。
家庭总人口是指以户籍为单位且常年共同生活的成员,或虽然不在同一户口但具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常年共同生活的成员之和(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年子女不计入家庭成员)。
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市民政部门当年发布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如:2021年玉溪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80元/人·月。
二、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生活困难职工
(一)帮扶对象
职工本人患重大疾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具体指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职工本人当年的住院(门诊)治疗费用经过各种医疗保险报销、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社会救助后,个人自付治疗费用超过5万元以上的。
重大疾病是指国家医疗保障部门确定的重特大疾病和罕见病,以及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过高严重影响职工家庭基本生活的疾病。
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应当为加入工会组织的工会会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帮扶范围:
1.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帮扶的情形;
2.因参与或从事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而产生医疗费用的;
3.因酗酒、自杀、自残行为而产生医疗费用的;
4.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的情形;
5.确能证明职工或家庭拥有或租赁商铺从事经营活动的、拥有购买价在20万元以上的机动车辆、拥有建筑面积在145平方米以上大户型住宅、拥有2套以上房产之一情况的;
6.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核实情况,隐瞒或不提供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因遭遇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职工
(一)帮扶对象
1.职工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或突发性重大事故(非自然灾害),职工家庭支出较大造成生活困难的,具体指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月支出达到家庭总收入的6倍以上;
2.职工家庭因遭遇洪水、泥石流、地震、火灾等灾害导致家庭经济损失较大造成生活困难的,具体指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家庭财产损失达到20万元以上;
3.因见义勇为受伤或牺牲职工的家庭;
4.因发生用人单位欠薪等侵害经济权益的行为,导致生活困难确需帮扶的农民工。
符合1、2、4项条件的农民工应当为加入工会组织的工会会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帮扶:
1.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帮扶的情形;
2.因本人违法、违纪、违规、酗酒行为造成人身意外伤害和重大突发事故的;
3.确能证明职工或家庭拥有或租赁商铺从事经营活动的、拥有购买价在20万元以上的机动车辆、拥有建筑面积在145平方米以上大户型住宅、拥有2套以上房产之一情况的;
4.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拒绝核实情况,隐瞒或不提供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的。
宣传语:一般困难机制帮、突发困难及时帮、突出困难重点帮
请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工会会员(含离退休职工),于2022年9月6日前递交申请到各基层工会,基层工会审核签字盖章后交校工会503室。
玉溪师范学院工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