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和《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云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税〔2020〕54号)等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确认,发布公告[2021年第5号],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基金会获得2021年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捐赠方可以依据此公告文件和玉溪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开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到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税前扣除相关事宜。
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捐赠给基金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计算方法:
A企业,年度利润总额1000万,企业所得税率为25%:
(1)若未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则正常应缴纳税额为1000万元*25%=250万元;
(2)若该企业向基金会捐赠大于等于120万元(该企业年度利润的12%),则应纳税额=(1000-120)*25%=220万元;
(3)若该企业向基金会捐赠小于120万元,则应纳税额=(1000-捐赠额)*25%
感谢社会各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的支持,基金会将一如既往地坚持慈善公益事业,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